购买两家商铺申请贷款受限,吴某想到把房产证登记在亲戚名下,不料“鸠占鹊巢”,等其还完贷款要过户时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为此,吴某将亲戚李某和其丈夫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确定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xml:namespace>
吴某和李某两家是亲戚,李某的丈夫刘某在吴某所在的公司上班。2006年1月,吴某在城区看中两间商铺,因不能同时办理两套房屋贷款,吴某想到了平时和李某走的很近,两家关系不错,提议暂时借李某和刘某的名义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贷款都由其支付,等还完贷款再将房屋过户。对此,李某和刘某表示同意。
眼看房屋贷款快还清,省得夜长梦多,今年1月,吴某让刘某出具了一份房屋权属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为吴某,首付及贷款均为吴某借用刘某名义支付。本来这份承诺书给吴某吃了颗定心丸,但谁知两个月后,当吴某提出要将房屋过户时却遭到了刘某的拒绝。无奈,吴某将李某和刘某夫妻俩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房屋贷款一直是我在归还,06年至今商铺的使用和收益一切都是我在操办,而且我还有刘某出具的承诺书,这足以证明这间商铺是我购买的。”面对吴某的言之凿凿,刘某承认了商铺是吴某用其他们夫妻俩的名义购买的,但因自己当时在吴某的公司工作,表现出色,为公司赚取了很多收益,吴某购买商铺时曾表示这是给其的奖励,将房屋赠与给两人,且刘某还用自己的房屋做抵押为吴某办理了贷款,现在吴某说收回就收回,刘某说什么都不肯。至于承诺书上的签字系刘某不满吴某强硬的态度,赌气所签。
在法庭上,李某告诉法官,因两家关系不错,购买商铺时吴某只是假借两人的名义,但从未说过会把商铺赠与给她。庭审过程中,当法官问及刘某房屋的产权办理和还贷情况时,刘某表示均不知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该案中所涉商铺虽登记在李某和刘某的名下,但该房屋是吴某出资购买,房屋首付及贷款由吴某支付,房屋长期由吴某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而李某和刘某从未向吴某主张房屋权利或提出异议。
刘某认可房屋权属承诺书上的签字为其所签,其称未看清内容就签了字不符合常理且缺乏相关依据印证。最后,根据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法院认定吴某是上述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房屋的所有权归吴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