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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产权人诉借名人搬迁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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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称住房紧张,王女士将堂妹一家起诉至法院,要求腾退并返还位于天通苑的房产。近日,人民法院因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称,2004年申请经济适用房,该房屋位于天通苑。王女士与李女士是堂姐妹,李女士得知王女士申请房屋,向王女士提出借用该房屋居住便于自己上班。王女士碍于情面将房屋借给李女士居住。由于现在王女士住房紧张,多次向李女士提出要求返还房屋,李女士以找不到合适房屋为由拒绝将房屋返还。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一家腾退房屋。

  庭审中,李女士称,王女士利用居民身份办理的经济适用房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双方协商李女士购买房屋,待满五年后王女士为李女士办理过户手续。2004116日,在王女士的陪同下,李女士以王女士的名义与顺天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诉争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除此之外,首付房款、分期还贷、缴纳税费、登记入住、房屋装修等环节,以及最后的提前还贷,都是李女士亲历亲为,与王女士毫无关系。诉争房屋自20041226日交付以来,一直由李女士居住使用至今。王女士现今的做法是在房屋市场行情看涨的情况下,受利益驱使,做出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李女士认为,诉争房屋是李女士自行出资购买,李女士是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在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王女士无权要求腾退。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争议经济适用住房虽然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但是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且王女士认可在购买该房屋时李女士有出资,房屋交付后李女士亦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在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王女士要求李女士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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