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以自己是房屋的承租人,买受人丁某与出卖人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将丁某与黄某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二被告黄某与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黄某履行与原告后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xml:namespace>
原告张某称:2008年12月,张某与黄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本案涉诉的房屋。2009年10月15日,房屋出卖人黄某、房屋买受人丁某与居间方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合同约定黄某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房屋一套出售给丁某,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2009年12月,丁某与黄某因过户时间和余款给付等问题发生争议,黄某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发出终止履行房屋经纪合同的通知。之后黄某又以相同价格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原告张某要求黄某履行与自己签订的合同。
庭审中,被告黄某认可原告的说法。
被告丁某辩称:张某与黄某租赁合同是临时编造的,不存在优先购买权。2010年1月丁某曾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将黄某诉至法院,提出继续履行《房地产经纪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等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黄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丁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该判决现已生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履行生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黄某、丁某共同侵害原告的优先购买权,此外现已有生效的法院判决判令黄某应继续履行与丁某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黄某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与生效判决相悖,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