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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夏天,台湾居民唐女士征得堂侄女晓岑的同意,以后者名义购买长宁区两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后者名下,但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由唐女士支付和偿还。房屋交付后,唐女士出资装修并使用至今,房产证、相关税费凭证和按揭贷款还款账户等也由她保管。
不料,2009年11月,晓岑以房产证遗失为由,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补办了这两套房子的房产证,随即将这两套房子分别卖给了何苓、何莉姐妹俩,价格分别为254.79万元和256万元。
不过,何氏姐妹购房资金的支付路线颇为蹊跷:2010年1月13日,妹妹何莉向晓岑转账支付自己所购房首期房款77万元,晓岑随即又将这笔钱转账还给了她;紧接着,何莉再次向晓岑转账支付76.79万元,作为姐姐何苓所购房的首期房款。3月3日,何莉申请的177万元银行贷款划至晓岑账户,后者又通过母亲的账户将其中 176万元转入何苓账户;3月10日,何苓向晓岑转账支付176万元。
2010年4月2日,唐女士发觉了侄女所为,立即报警,并向长宁区法院起诉。唐女士称,何莉是晓岑的同事及上司,两套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成交,属于恶意串通,要求确认买卖无效,涉讼房屋产权是她的。
晓岑则辩解说:当初买房时,首付款的确是姑妈付的,但这是自己向姑妈借的,之后自己将房屋借给姑妈,姑妈每月还贷冲抵当月租金,因此自己是真正的所有权人。自己与何莉虽是同事关系,但房产买卖完全真实。何氏姐妹赞同晓岑的说法,并称自己已合法取得房屋产权。
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两套房屋进行评估,确认2010年1月8日的市价分别为313万元、299万元,合计与被告间的交易价格相差101.21万元。
近日,长宁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晓岑与何氏姐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两处房产归唐女士所有。
问题一:原告能否基于出资取得房屋所有权?
虽然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这种效力旨在保护第三人,并不涉及隐名、挂名权利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原告举证证明她是隐名登记的真实权利人,晓岑仅是挂名权利人,且晓岑关于借款、出租房屋的说法没有举证,因此法庭采纳原告的意见。
问题二:被告之间的买卖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晓岑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却编造借口补办新证后将房屋转卖,主观恶意显而易见。这笔买卖,除了交易价格明显偏低、资金流转线路蹊跷等情形,买家更在警方介入调查后临时转账143万元补足购房余款。据此,法庭认为三被告之间恶意串通,故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