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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户口滞留15个月 法院判付违约金4.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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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在沪上众多的二手房买卖中,买家最怕的是付出了巨额购房款,买下的房屋内卖家却仍虚挂着户口不迁。而本市卖家马新(化名)三兄妹向买家吕女士办理了房屋交付及使用权,却仍在该房屋内空挂马新儿子户口长达15个月不迁,被吕女士起诉到法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马新等三兄妹,需支付吕女士违约金4.22万元。

 

    2010419日,吕女士与马新三兄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马新三兄妹将名下共同拥有的本市延平路某号建筑面积51.75平方米学区房,以人民币117万元价格转让给吕女士。双方在补充合同中还约定:双方到交易中心20天内(20)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之日起,出卖方负责将所有户口迁移完毕,若违约则以每天500元给付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于201057日办理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吕女士于当月27日取得了房屋产权,但因马新儿子的户口一直未迁出,因起吕女士不满起诉到法院。

 

    20117月上旬,吕女士在起诉中称,201057日双方在房屋交易中心完成了产权过户手续,但马新儿子户口至今仍未迁出,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起诉法院,请求判令马新三兄妹从2010527日,以每天5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迁出时止。

 

    法庭上,马新三兄妹辩称与吕女士原系邻居,房屋出售时吕女士承诺马新儿子户口,可在系争房屋内空挂一段时间。而合同中的每天500元违约金,针对的是其他户口,而不是马新儿子户口。因吕女士房款支付时间延后,导致现无力购买新房,加之马新及家人多次生病住院,使得户口迁移之事耽搁了下来,而马新儿子户口在2011722日已迁出,不同意吕女士的诉求。还认为涉及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若有违约责任理应予以调整。

 

    法院认为,吕女士与马新三兄妹于201057日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马新三兄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在2010527日前将系争房屋内全部户口迁出。可直至本案审理时,马新儿子户口才迁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马新等人辩称吕女士口头承诺户口可暂不迁,或违约金500元系针对其他人的辩解均缺乏证据佐证,法院无法采信。考虑到马新等人辩解马新及家人因病多次住院有事实依据,耽搁了空挂户口的迁出。且该房屋已按合同交付,户口未迁出并不影响实际使用。鉴于马新等人在诉讼中已将户口迁出,遂法院酌定以每天100元的标准向吕女士赔付违约金,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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