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低价从动迁户手中买入没有办理产证的动迁房,以为占了便宜,但日前在对方变卦时,他要求办理产权证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xml:namespace>
2009年5月,张先生与张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女士将位于宝山区陈川路555弄某号动迁房以人民币24万元出售给张先生,该房面积有70多平米,约定待该房具备办理小产证时予以办理,并将该产权证交给张先生保管。
此后,该房具备办理小产证的条件。张先生见房价已大涨,担心对方变卦,便一直摧她办理产权证后好过户,但张女士迟迟不予办理,反而有些反悔卖房的意思。
张先生急了,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办理601室房屋的小产证,并将该房产证交给原告保管,待该房屋可以过户时配合过户。
庭审时,张女士没有到庭参加应诉。
法院认为,601房屋系动迁安置配套商品房,权利人尚未明确,且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该房屋不能过户给原告,故判决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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