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和亲家在北京看好了一套房屋,然而限购令的出台让赵先生无法过户房屋,赵先生诉至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并给付利息。近日,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支持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xml:namespace>
赵先生诉称,他和亲家一同看中了一套北京的楼房,2011年1月10日,他与孙小姐、曹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时签订合同时考虑到房屋有可能自己买,也有可能亲家买下,于是双方在合同上约定“过户之日以买受人指定的人为实际过户人”。随即二被告收取购房款及装修押金703 000元。后北京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规定: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暂停购房;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购房。由于赵先生已拥有2套房屋,而且他的亲家都非本市居民,故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赵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购房款703 000元,自2011年1月10日按国家贷款利率5.6%给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孙小姐和曹先生认为,赵先生购房系投资行为,合同约定“过户之日以买受人指定的人为实际过户人”,赵先生可以指定其他人为购买人,不受限购令的限制,故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与孙小姐、曹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鉴于国家政策调整,致使双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应予以解除。庭审中,证人证言证实‘其他人’具体明确,仍不符合在购房政策,故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