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助动车的美国人张宝(化名),行驶中加速,导致车辆追尾前辆助动车,造成前辆助动车主王忻化名)摔倒受伤。突遭飞来横祸的王忻为讨赔偿,把美国人张宝告上法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依据交警部门认定责任书,判决由张宝赔偿王忻误工费、营养费和物损费计人民币2510元。?xml:namespace>
2010年4月27日晚20时30分许,张宝驾驶助动车在本市乌鲁木齐中路长乐路处,与前面行驶的王忻助动车发生追尾,致王忻摔倒受伤送医院治疗,且车辆损坏。交警部门在事故处理中认定张宝负事故全责,而王忻无责,张宝支付了王忻的全部医疗费用。
2010年5月17日,医院出具王忻休息一个月的病假单。同年4月29日,张宝为王忻修车花用了220元。次日,王忻再次修车花去了1760元。同年5月,王忻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宝赔偿误工费、修车费、营养费和物损费计7000余元,声称事发时他在为饭店送一包羊肉,价值就980元。
法庭上,张宝认为误工费应该由税单佐证,而营养费可认定两周,物损费无证据证明,特别是损坏车辆已为王忻修理好,并交付王忻本人,遂表示不予认可。
审理中,王忻提供的证人陈某叙述,事发时她正逢经过事发地,看到王忻车上掉下一个黑色袋子,里面装的是羊肉,具体有多少不清楚。张宝则认为王忻没有证据说明助动车上载有羊肉,事发晚上证人在视线较差的情况下,能分清羊肉与其他肉的区别不可信;再说不排除这包东西最后被王忻拿回家。表示不同意王忻的赔偿请求,但愿意酌情给予200元补偿。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张宝对事故负全责,是本起民事赔偿纠纷责任认定的依据,考虑到王忻无法提供劳动合同,遂一个月误工费参照2009年度上海市餐饮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860元;营养费以每天30元标准,计15日计算为450元;考虑到张宝已将王忻的助动车修理后,交付王忻本人,而王忻当时并没有提出车辆尚未修缮完毕,视为双方完成了车辆交付。涉及张宝愿意给予200元的物损费补偿,法院予以准许,遂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