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xml:namespace>
1984年7月28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北岑乡小店村一个体承包的小煤窑,发生运煤的罐车突然冲向井内,当场撞死井下作业的二名工人的事故。经查,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采掘班长韩某某。
韩某某于1984年7月28日,带领7名工人在窑内斜坡剔茬时,因作业面缺三对支架,得到井外备料,即让其他工人到井外休息。工人安某一、安某二休息片刻后,为多出煤,主动要求并经韩某某同意下井干活。绞车司机刘某某按照正常规程,将安姓二人将装好煤的罐车倒掉煤后,挂钩员安某某被他人派去烧水,离开了工作岗位。此时,被告人韩某某已将支架料备好,因急于下井干活,便主动帮助刘往井口处推罐车。在距井口五米左右时,刘某某回绞车房准备开机往井下放罐车,韩一人继续推车前行。
二、事故原因分析
罐车到井口,韩某某忘记挂钩,又因原装在井口处的挡平器失灵,罐车顺着35度斜坡冲向井内,将在井下作业安某一、安某二二人当场撞死。韩某某发现跑车后还自言自语地说:“我怎么这样糊涂,没挂钩就把车推下去了”。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本无推车任务,但出煤心切,撞车时疏忽大意,忘记挂钩,是造成这起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之规定,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依法提起公诉。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1984年10月27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