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 ?xml:namespace>
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21 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 50 条第 4 项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4 条第 4 项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人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人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