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 刑事辩护经典案例 >> 文章正文
77岁“老领导”被诉贪污 作案三人组10年私分300万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一个77岁的“老领导”,两个年龄加起来100多岁的出纳、会计,三人沆瀣一气,10年来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近300万。记者今天获悉,77岁的原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副书记、北京划时代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科联工贸公司负责人于某,涉嫌与公司出纳、会计王某、郑某共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被提起公诉,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除了共同贪污,两套超过百万的房产也被这位年近八旬的领导以15万元的“白菜价”卖给了这两个“得力”助手。 

  公诉机关指控,20055月至200611月间,于某、王某、郑某三人经预谋,分别利用担任北京划时代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出纳、会计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假借出国公务考察等名义,用因私出国发票及他人的发票在公司财务账上报销,累计骗取27万余元。于某还于20037月间指使王某用北京划时代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张6.8万元的转账支票,从某公司套取现金6万余元,其中3万元用于购买工笔画,余款被三人均分后占为己有。 

  此外,三人还利用职务便利,于19961月至200711月间,由王某、郑某具体经办,将公司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等,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没有代扣代缴,以管理费等形式列为单位的财务支出,合计46万余元(于某管理公司期间涉及金额36万余元)。三人各分得11万余元;20033月至20094月间,于某在两公司没有经营、其受托处理公司尾房的情况下,以发奖金、福利的名义将单位207万余元与王某、郑某进行私分。20055月间,于某擅自决定,将单位两套房产以每套15万元的低价出售给王某、郑某,二人转手将房产出售,各获得46万余元。经评估,两套房产的评估价格合计212万余元。此外,王某、郑某还在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过程中,擅自决定将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没有代扣代缴,以管理费等形式列为单位的财务支出,合计14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于某、王某、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以贪污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三人还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