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生活节奏逾来逾快,有车族也逾来逾多,在给社会带来经济效益、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生活的同时,车祸事故也频频发生,交通肇事案件不断上升。今年1-10月,我院受理交通肇事案件58件,占刑事公诉案件收案的5.76%。通过分析,这类案件呈现四大特点:?xml:namespace>
一是被告人的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58名被告人中,高中文化程度的7人,初中文化程度的21人,小学文化程度的30人,虽然有的被告人从事驾驶员工作多年,但对交通管理法规并不熟悉,对交通肇事的法律后果也不清楚。
二是疲劳驾驶,安全意识不强。在58件交通肇事案件中,35件案件发生在凌晨左右,事故与驾驶员疲劳驾驶有关。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员主观上的过失多数是放松安全警惕,违反造作规范。如被告人李平在2006年7月6日凌晨2时许,驾驶渝A77426小型客车,当车行至九龙坡区九龙花园2小区下坡路段时,因措施不当,将车辆驶上人行道,将躺在人行道上休息的被害人姚某碾压致死。经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察认定,被告人李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是为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车辆严重超载、超高、超速,致使车辆遇到问题无法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发生。如被告人唐强驾驶渝A23447重型普通货车行至九龙坡区建设码头路段时,将正在渝A19971货车后面清点货物的被害人胡某撞至渝A23447重型货车和渝A19971重型普通货车之间挤压致死。经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唐平驾驶的渝A23447重型普通货车严重超载,致使车辆无法有效控制,被告人唐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是通过法制教育,被告人普遍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58件案件中,54名被告人通过司法机关的法制教育,在庭审阶段均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或其亲属的经济损失。
交通肇事案件,不仅给国家、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造成人员伤亡惨重,致使这些家庭痛失亲人或亲人伤残,给死者、伤者家庭造成巨大的悲痛,被告人自己的行为也构成了犯罪,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加强对驾驶员对交通管理法规的学习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