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xml:namespace>
2011年3月,儿子与儿媳结婚,与二老住在一起,但是因为房子在郊区,不方便儿子儿媳上班,于是二老便买了市区的一套房子,赠与儿子和儿媳并进行公证,产权证上登记了儿子儿媳的名字。原本一家和和睦睦,但是不久儿子和儿媳因为性格不合,感情出现了破裂,两人准备离婚。这时,二老急了,他们认为自己是为了让两人更好的生活才买的房屋送给他们,现在他们闹离婚,房子可能就要被儿媳分走一部分。虽然后来儿子和儿媳经调解和好,但是二老对于前面的担忧害怕再次发生,于是起诉到上海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
【双方说法】
二老:
两方都说在赠与房屋时是以儿子和儿媳赡养自己为要求的,现在两人可能离婚,儿媳以后也就不会赡养二老了,应该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儿媳:
自己一直在尽赡养义务,虽然之前和丈夫闹过离婚,但是两人现在已经经过调解和好了,所以没有理由撤销赠与合同了。
【本案争议焦点】
二老能否撤销赠与合同,如果不能,那什么情况下能撤销呢?
【点评】
二老已经将赠与房屋的产权转移给了儿子、儿媳,而且房屋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受赠人即儿子和儿媳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房屋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种情形的,二老才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但是二老在起诉至法院的时候,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儿子和儿媳有以上三种情况之一,对于证据不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因为赠与合同没有法律规定可撤销的情况,判决驳回二老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