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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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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

  

1.对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对此应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市价分配;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应注意的是,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分割处理。如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上述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属于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办理,待转让条件成就后,参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对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有限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还应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并不得突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法定上限(即50人)的规定。

  

3.对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在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应当解散该企业并进行清算。

 

5.对保险利益的分割。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对于财产保险利益,可以先计算出该份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由取得该财产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1.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能够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按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待。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向对方索取的财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处理,即如双方当事人同居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判决返还。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则无相互继承的权利,只能根据扶养的具体情况,按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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