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1995年,李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婚后因为工作原因二人长期两地分居,感情也随之渐渐冷淡。2005年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要求与丈夫离婚。李先生声称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分割妻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张女士认为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应该归个人所有,丈夫与自己一直两地分居,同时李先生属于个体户,名下并无住房公积金,如果分割自己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明显不公平。那么,一方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该属于吗??xml:namespace>
律师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依照该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购买自住房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房屋的,该房屋都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案例中,李先生应该得到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