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 婚姻家庭纠纷经典案例 >> 文章正文
婚前拆迁安置的承租公房婚后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婚前拆迁安置的承租公房婚后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王玉霞与赵德广原系夫妻,双方均系再婚。199611月位于站前区的房屋进行拆迁,被安置人口赵德广及其前妻、其子赵先群,被安置位于诉争的公有住宅二居室一套,承租人为赵德广之前妻。19986月其前妻死亡后,赵德广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自己名下,20005月赵德广与王玉霞再婚,200311月赵德广以成本价购买上述房屋,交纳购房款65724元。20078月王玉霞与赵德广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未对诉争房屋进行处理。本案审理中,经王玉霞申请,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诉争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结论为诉争房屋总评估值为366300元。

 

20087月,王玉霞起诉至法院称:我与赵德广原系夫妻,后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对于我与赵德广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诉争房屋,终审法院以涉及案外人利益为由判决另案解决。现查明上述房产已于2003年由赵德广经手购得所有权,户名为赵德广,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存在其他争议,故起诉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产。

 

赵德广辩称,此房屋系拆迁单位安置给我及前妻、儿子赵先群共同居住的房屋。我前妻去世后,诉争房屋的使用权归我与赵先群共同所有,我在再婚前已经对诉争房屋拥有使用权。对诉争房屋进行房改售房时,是我和诉争房屋的共同使用权人赵先群,一同使用我和我前妻的房改资格,并使用我前妻遗留的存款交纳的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因王玉霞对诉争房屋从未享有使用权,且我没有用婚后共同财产交纳购房款,故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价值和诉争房屋使用权价值之间的差价部份也应归我与赵先群共同所有,故请求法院驳回王玉霞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赵先群述称,我的生母在世时,我及生父母原住房进行拆迁,安置诉争二居室一套,赵德广与王玉霞再婚后将此房出租。2003年房改售房时,我与赵德广共同使用生母去世遗留的存款,共同以赵德广的名义交纳了房改购房款,以赵德广名义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房屋产权。现王玉霞起诉侵犯了第三人对诉争房屋享有的合法权益。故我要求判决诉争房屋的产权归我及赵德广所有。

 

审理中,赵先群、赵德广主张购房系用赵德广前妻遗留存款所购,但未能对此提出有力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婚后由共同财产购买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予以分割。赵德广与王玉霞再婚前承租诉争房屋,并于婚后购买该房屋,故该诉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王玉霞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法院予以支持。考虑房屋历史演变过程,该房屋归赵德广所有,由赵德广给付王玉霞房屋折价款为宜。赵德广辩称购房款系由其前妻死后遗留的存款支出,及该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而系其个人购买,均未能对其主张提出有力证据,法院难以采信。赵先群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1.诉争房屋二居室一套归赵德广所有。2.赵德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玉霞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83150元。3.驳回赵先群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赵德广、赵先群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给付王玉霞房屋折价款,确认诉争二居室一套归赵德广、赵先群共同所有。王玉霞同意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赵德广、赵先群上诉主张购房款系由其前妻死后遗留的存款支出,但其在一审法院及本院审理期间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赵德广与王玉霞再婚前承租诉争房屋,并于婚后购买该房屋,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诉争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并支持王玉霞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应当指出的是,考虑到本案诉争房屋系因拆迁安置而来的事实及赵德广、王玉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交纳的房款数额与其二人取得的该房屋实际价值差额较大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在分割该房屋时应酌情考虑赵先群(拆迁时被安置人之一)的份额,一审法院对此未予考虑不当,本院予以变更。鉴于赵德广、赵先群上诉均主张其二人共同共有本案诉争房屋,1本院根据房屋历史演变过程确认该房屋归赵德广、赵先群所有,并综合考虑各方应享有的份额酌情确定赵德广、赵先群给付王玉霞房屋折价款数额。综上,二审法院院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诉争二居室一套归赵德广、赵先群共同所有。3.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赵德广、赵先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王玉霞房屋折价款人民币91575元。

 

1.夫妻法定财产制度

 

本案一、二审结果的差异在于对夫妻财产的认识不同,诉争房屋到底是不是赵德广和王玉霞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在离婚时予以分割,这要研究一下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种。本案中赵德广和王玉霞没有对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所以本案属于法定夫妻财产范围。我国《婚姻法》在第1718条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做出规定。上述规定表明我国现行《婚姻法》不仅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加以区分,还特别将婚后所得财产分为共有和特有两个部分,实际上是确立了“限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度”。婚姻当事人在没有特别约定财产制度的情况下,其财产有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两类。

 

夫妻共有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不成立、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以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均不能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并非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如因继承所得财产会产生继承权取得时间和实际获得遗产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应当依据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而不能依据实际获得遗产的时间。此外,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特有财产范围。

 

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采取了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立法。列举的夫妻共有财产'包括:第一,工资、奖金,指一切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他人从事劳务而获取的收人,包括固定的各类工资性收入,也包括不定期、不定额的其他奖励和实物,还包括其他一些临时性的劳务收入。第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经营取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用于投资、经营活动的本金如果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则本金的性质不因为生产、经营、投资行为而改变。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人身权益具有专属性,只能属于权利人个人,不能共有,但财产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范围。第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出于对财产所有人意愿的尊重,法律特别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立遗嘱指明遗产留给夫妻一方或赠与合同指明是送给一方的,则该继承来的或受赠与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所说“其他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认定夫妻财产归属要把握几个要点,首先要注意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有制,也就是说婚后取得的财产,以共有为原则,以个人所有为例外。判断是否具有个人财产属性,主要是看该财产是否与特定的人身相关联,是否具有专属性。其次要把握婚后财产共有制的基础。立法之所以确立婚后所得共有制,主要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理念之下,即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财产与配偶的协力不可分,无论配偶是否直接参与该财产的取得行为,其对财产的取得都被认为是有贡献的,所以可以成为财产的共有人。再次,要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夫妻财产纠纷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纠纷,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应当全面考虑财产的来源、时间、是否支付对价,是否与人身不可分离等各种因素,以求最大限度保证公正。本案中房屋是在夫妻关系产生之前承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从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来说,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考虑到房屋来源于夫妻关系产生之前的拆迁,儿子在其中应该有一定的利益。考虑到现有房屋价值的增加,王玉霞对其贡献有限,所以二审法院没有简单的一分为二,而是综合拆迁关系、夫妻关系对房屋进行了分割,给予了王玉霞四分之一的份额。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原被告对各自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即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这种独立的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独立的请求权。前者是指请求的内容全部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部分请求权则是指部分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第二,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应从原告和被告确定时起,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止。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该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第三,应当采取起诉的方式参加。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本案中的儿子赵先群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赵德广与王玉霞的离婚诉讼要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势必会影响到赵先群的利益。所以其要求作为共有人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对房屋的权利要求是针对原告和被告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