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将房屋空置了五年半,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催讨物业费,但男子拒绝支付,为此被告上法庭。日前,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覃某支付给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3168元及公共电费316元、公共水费79元、公共生活垃圾处理费495元。?xml:namespace>
2006年5月,覃某与开发商购买得某小区房屋一套。入住后,覃某交了2006年和2007年的物业管理费。2007年下半年,因房屋漏水,覃某与小区物业公司反映情况,物业公司也出面进行处理,但无结果。2008年4月,覃某搬出房屋,在外居住至今。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共计66个月),覃某未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公共水费、公共电费及公共生活垃圾费等。为此,物业公司将覃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上述费用。
覃某在庭审中辩称,自2008年4月以来,其搬出该房屋在外居住至今,且物业公司自2013年起对覃某居住小区内的垃圾存在不及时清洁等现象。覃某认为,其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不应交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覃某已实际入住该房屋,且已交纳之前的物业费,其因房屋漏水搬出,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安全保卫、公共场所用地的清洁、绿化以及公用设备的维修等服务工作的开展,即使业主未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因此,覃某抗辩其未入住房屋不应交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公共水电是覃某所在生活的小区公共场所必需的设施,小区居民应对此费用共同分摊,物业公司已代覃某交纳相应费用,并对该主张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