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证明分居满两年
《婚姻法》第32条具体规定了离婚的五种情形,其中第四种情形是因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的,应当调解,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从前面的规定来看,这里的分居必须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不能是其他非相关的原因,否则分居就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那么,如何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涉外婚姻案件,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调取出入境记录或者根据护照等证据,也可以证明两人分居两国的事实;
6、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杜黄海提示,虽然因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是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一,但不是唯一条件,更不是夫妻感情不合,必须要分居两年才能起诉离婚或者自动离婚。若当事人确定自己与对方无法共同生活,可以预先咨询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如何才能更好的离婚,同时也可以顺便了解到财产如何分割、抚养权、抚养费方面的知识,未雨绸缪方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