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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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张某于2009年6月在市区购买一套110平米的商品房,首付了40万,其余80万按揭贷款,但并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张某和妻子李某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在双方结婚后一个月拿到了房产证,上面仅登记张某一人。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李某认为该房产是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并且也一直是自己通过工资卡转账还贷的,因此该房产应为两人共同所有,应依法分割一半归自己。
离婚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离婚分割财产分割时应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购房者和房产开发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本案中房产应归属于张某个人。
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的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本案中张某在婚前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张某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最后,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补偿。
因此,本案中张某取得该房产所有权,银行贷款由其个人继续偿还,同时对李某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给予相应补偿。来源:无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