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xml:namespace>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疑。而对于该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如何补偿的问题首先应区分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和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并需要考虑婚后另一方对该房屋的增值是否作出贡献。一般而言,房屋增值部分则可进一步区分为因房屋价格上涨而自然增值部分以及因夫妻双方的添附装修行为、婚后共同还贷行为而增值的部分。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对于房屋因价值自然上涨的部分,因为属于天然孳息,因此应当归原房屋所有人,也就是婚姻一方所有。而对于房屋因装修行为、婚后共同还贷行为而增值部分,应认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所得,因此该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对这部分应当由夫妻双方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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