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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居住者被厂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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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20年前,上海五洲服装厂出于关心企业内部老职工的居住困难,把地处本市乌鲁木齐北路30弄内的两处生产场所,分割成一间间的房屋,安排厂里居住困难的老职工居住。岂料,20年后的今天,该企业分别把这些老职工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3户老职工搬回各自户籍所在地。近日,法院就该3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上海五洲服装厂起诉不予支持。

 

    今年914日,上海五洲服装厂以3起案件起诉到法院,把84岁的老职工陈老太等3户老职工推上被告席。据了解在1985年间,该单位把属于厂里的生产场所分割成可供居住的房间,安排厂里一些居住困难的老职工居住,但规定入住者不能迁入户籍,也不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只向厂里缴纳租金。1997年,陈老太和张大妈2户老职工作为住房解困对象、王女士属结婚无房户与厂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这些职工因目前家庭住房困难,厂方尽努力暂时解决这些职工的住房。还约定若这些职工遇到动迁、单位分房等各种形式解决住房后一个月内,暂住房屋应交还厂方,但双方使用该房屋至何时止,当时没有作过特别约定。涉及到入住职工分配到临时住房须支付厂方押金1000元,退房后再归还职工。

 

    2005713日,上海五洲服装厂与动迁单位签订了《动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记载厂方同意以货币补偿形式解决动迁事宜,同意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100天内将属于动迁范围内的厂房及退房单交拆迁单位统一处理。729日,厂方委托律师向上述老职工发出通知,告知房屋面临拆迁,要求这些老职工配合动迁工作,于2005810日前搬离。928日,厂方还与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上述房屋的退租手续。因这些老职工迟迟未作搬迁,这才引起了厂方起诉到法院,诉称这些老职工借居的生产性用房面临动迁,与厂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在厂方告知后却不肯迁回各自户口居所地,引起诉讼到法院。

 

    法庭上,3户老职工辩称,他们分别于1985年、1990年和1997年,因家庭居住困难或结婚无房,由厂方安排在生产停顿的厂房内居住,个别职工还被厂方取消了借房补贴,均认为这些房屋的租赁属于厂方福利分房。作为3户老职工属于是承租人,现该房列入动迁,厂方已得到了动迁补偿款,有条件解决3户老职工的住房困难,认为在厂方没有落实解决住房问题前,不同意与厂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迁出该房屋。

 

    法院依据相关的证明查得,84岁的陈老太户籍在万航渡路某号购下的售后公房建筑面积为31.05平方米,在册户籍共3人,为陈老太、儿子、孙女;张大妈户籍在镇宁路某号一处居住面积为21平方米的住房,在册户籍共5人,为张大妈、女儿、儿子、儿媳和孙子,实际由张大妈儿子一家三口居住;王女士户籍在榆林路,承租人为丈夫家人,租赁部位有两间30平方米出头,在册户籍共10人,除王女士夫妇外,均为承租人的直系亲属。

 

    法院认为,退休老职工与厂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依法有效,按照有关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现租赁房屋已被列入动迁范围,合同标的物将不存在,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了劳动关系及厂方租赁案件中争议房屋初始的背景,都决定了这种租赁合同有别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虽不完全等同于福利分房,但含有福利分房的成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为厂方在签订相关动迁协议时,应与这些老职工多作沟通协商,以期达成共识,尽可能地解决这些老职工的居住问题。现厂方在没有妥善解决与老职工的租赁关系前,就单方与动迁单位签订动迁安置协议,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交出争议房屋,该行为忽视了房屋使用者的利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一审判决对五洲服装厂的起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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