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家多年的闽侯姑娘阿秀要结婚了,她回到家乡迁户籍时,却发现身份被堂妹阿琴冒用,堂妹还冒用她的身份结婚了。无独有偶,连江的张娟也被“结婚”了,姐姐冒用了她的身份假结婚骗财礼。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们一个将当地县民政局告上法院,一个向当地公安机关揭发真相,要求还她们清白的未婚身份。?xml:namespace>
近年来,时常发生利用虚假身份婚姻登记的案件,这些案件大多伴随假结婚骗财礼的违法行为。遭遇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受害者应该怎么办?持假证件领取结婚证的婚姻是否有效,行政机关能否自行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呢?
A 被堂妹冒用身份20多年
状告民政局要求还“未婚”身份
1983年11月的一天,阿秀出生在闽侯县竹岐乡一个农民家庭。阿秀是一个苦命姑娘,出生几个月后,父母便离异了,她随母亲到外地生活,但户籍关系一直留在父亲处。
2012年2月,阿秀回到阔别29年的竹岐乡,准备迁移户籍结婚,发现自己的户籍已被人迁移出去。阿秀急忙赶到竹岐派出所,这才知道自己的户籍被堂妹阿琴冒用了。而且5年前,“她”就与他人拜堂成亲了,可对于这一切,阿秀一直蒙在鼓里。
原来,阿秀的堂妹阿琴在1985年出生,当时因超生问题未能注册户口。后来,阿琴过继给阿秀的父亲做养女,20多年来,一直以阿秀的身份生活、学习,使用的户籍信息也都是阿秀的。
2007年,阿琴以阿秀的身份领取了第二代身份证,上面的姓名、出生日期、住所地等信息都是阿秀的,但照片是阿琴本人的。次年,阿琴以阿秀的身份与阿明登记结婚,并把户籍关系移至阿明家里。
“我与‘阿秀’恋爱结婚,共同生活了5年,还生了孩子,根本不知道她不是阿秀。”阿明说。
派出所经过调查,恢复了阿秀的户籍关系。由于阿琴无法提供继养的依据,被竹岐派出所拘留了三天,身份证也被派出所收缴了。所幸的是,当年7月,阿琴取得属于自己的身份,并将户籍关系落到了丈夫家里。
由于被阿琴冒用了身份登记结婚,阿秀的婚姻关系属于“已婚”。她只有撤销阿琴的结婚登记,自己才能结婚登记,不然就是重婚了。
于是,阿秀来到闽侯县民政局,要求撤销阿琴冒用她身份证的结婚登记,但遭到拒绝。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阿秀将闽侯县民政局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闽侯县民政局辩称,当年,阿琴和阿明持有效身份证申请结婚,形式及实体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阿琴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得到的身份证,进而持该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错在另一国家机关。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审查其身份时没有过错,不应对此担责。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胁迫结婚登记的才可以申请撤销,而涉案婚姻登记不存在胁迫结婚的情景,因此民政局无权撤证。
法院审理认为,民政局在办理涉案结婚登记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已尽到审查义务。阿琴以阿秀名义骗领了身份证并据此结婚登记,目前此身份证已被公安机关收缴,民政机关颁证的事实依据已不存在,故其颁证行为应予撤销。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闽侯县民政局作出的该结婚登记。
B 妹妹被姐姐冒名结婚
举报姐姐揪出一起骗婚案
阿秀经过努力,最终拿掉了“被结婚”的虚名,堂妹也取得了自己的身份,可谓万事大吉。而连江的张花,冒用妹妹的身份假结婚骗财礼,最终因诈骗罪落得锒铛入狱,后悔不已。
2006年10月的一天,张娟到公安机关办身份证,却被告之已经办领了身份证,还已登记结婚了。“我从来没办过身份证,怎么可能结婚呢?”张娟被搞得一头雾水。后来,她来到民政机关查询,发现是被自己的姐姐办领了她的身份证,并用此身份证与他人结婚。
张娟的同胞姐姐叫张花,姐妹俩长得很像。2005年5月,张花与曾某登记结婚。但是,张花不务正业,为赚钱甚至打起骗婚的歪点子。在没有与曾某离婚的情况下,她通过媒人介绍认识董某弟,并利用其与胞妹张娟相貌相似的特点,以妹妹的信息办理身份证,2006年7月6日与董某弟登记结婚。
期间,张花收到董某弟的聘礼33000元,办酒席时又收了董某弟亲戚的见面礼约11000元,以及价值约8930元的黄金饰品。
张娟发现身份被姐姐冒用,当即打电话报警。连江县公安局对张花处于行政拘留10日。张花获释后携款潜逃。
“新娘”消失几个月后,受害人董某弟感觉被骗了,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连江县公安局经过调查,很快对张花进行网上通缉。2011年8月24日,她在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被押回连江县批捕。
连江法院审理认为,张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已婚事实,冒用他人身份与被害人登记结婚,骗取礼金等财物,金额达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连江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张花为何未被定重婚罪而是诈骗罪呢?经办法官解释说,重婚罪的当事人与他人结婚用的是自己的身份信息,目的也不单是为了骗取财物,且在结婚后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而张花隐瞒已婚事实,与董某弟结婚的目的仅为骗取财物,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重婚罪。
案例点评
登记有过错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纠错
案件虽已判决,但阿秀心中也仍有不解,明摆着是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民政部门为何不直接撤销婚姻,非得要他费时费力打官司才行?
“这说明我们的法律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现行《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结婚也是目前婚姻登记机关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情形,而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的确不在登记机关可撤销范围内,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据了解,2003年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将原有的有关“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给删除了,只规定受胁迫结婚的才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且限制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债务问题。正是由于这种修改,才有了登记机关明知涉案婚姻登记存在错误而不予撤销的情形。
但是,也有人表达不同的观点。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是依法实施婚姻登记行为,履行的是国家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进行救济,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救济。因此,婚姻登记行为是不排除通过行政程序进行救济。
此外,《婚姻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均没有排除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错误的纠错权力。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因未尽审查义务而导致错误登记,因婚姻登记机关具有过错,如不涉及人身、财产、子女抚养、债务等民事法律关系纠纷,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纠错,主动将问题解决。
“民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也应当要承担法律责任”。一位律师表示,在众多虚假婚姻登记案件审理中,法院并没有判决登记机关承担过错责任,这不能说不是一个遗憾。
法官提醒
行政机关要慎重审查完善公民信息查验系统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进行结婚,骗取钱财的案件明显增多。而受害者往往因为女方用的是假身份证,导致无法撤销婚姻登记。目前,这种案子在福州三明宁德厦门各地均有发生。
闽侯县法院一位法官说,近年来该院受理了多起类似的民政登记案件,大多是盗用他人的身份或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进行骗婚诈骗活动。为此提醒市民,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民政部门也应采取各种措施,完善公民信息查验系统,加强对证件真伪的辨别能力,“审查义务不能只停留于形式上的审查”。(来源:东南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