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六合法院民一庭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是六合法院自《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发出的首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xml:namespace>
原告芮某和被告关某(女)系一起离婚案件的的当事人。两人于2006年11月在网上认识随即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相识之前均有一段婚姻,婚后芮某带其前婚生女同关某一起生活,后因为琐事双方发生争执,芮某带女儿一起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原被告曾于2009年11月30日发生争执致使被告关某耳朵受伤,关某报警后,在派出所协调下,芮某向被告关某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以后不再打被告,并向被告表示歉意,愿意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的诚意,两人和好。
但随后双方感情仍继续恶化,争吵不断。去年12月23日芮某向六合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房产,女儿归原告抚养。法院进行诉前调解,但因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效。去年12月26日第一次庭审时,因被告情绪激动,要求请律师代理参加诉讼,故休庭。今年1月14日,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原告声称如果不能判决离婚,将采取一系列过激措施,并殴打被告。被告关某遂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承办法官根据关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关某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于当天作出裁定,禁止原告芮某殴打、威胁、辱骂被告关某。
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来源: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