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需要注意的地方主要有一下六项:?xml:namespace>
第一、基本规定
(一)以权利申请人法定名称登记
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申请登记的权利申请人名称应当为法定名称,或依法登记的名称。这里的登记名称均以权力申请人所提交的合法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姓名或名称进行登记。如果权力申请人是国外自然人,则以他的护照上的英文姓名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如产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登记的时候就需要出具监护人公证书、法定监护人证明或δ分家的户口证明。
(二)登记申请与代理
1、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本人亲自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登记,其中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则由法定代理人进行申请登记。
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代理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公证书。当事人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则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法定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需要提交身份户籍证明;法定代理人由人民法院等指定的,需要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协助执行证明。
3、有关当事人必须共同申请:权利申请人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共同申请。如果转移登记中属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或提交了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转移过户事实公证文书的转移可由单方申请。
(三)证明文件
1、权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⑴ 身份证复印件,无法提交的,可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
⑵ 现役军人需要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
⑶ 外籍人员,提交护照复印件;
⑷ 香港、澳门居民提交港、澳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⑸ 台湾居民提交来往大½通行证或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⑹ 权利申请人为δ成年人的,提交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2、权利申请人为单λ的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⑴ 权利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⑵ 其他组织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单λ成立批文;
⑶ 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公证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⑴ 因继承、赠与和遗赠申请房产登记的;
⑵ 房地产权利申请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
⑶ 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
2、公证书的要求:
⑴ 中国(港、澳、台地区除外)各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有效期内)公证文件均予以认定,港、澳、台地区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出具见证文书予以认定;本地房屋继承公证需遵守属地原则。
⑵ 外国国家公证机关所作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地使领馆认证,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五)不予登记的情形:
1、房地产权属争议尚δ解决的;
2、房地产被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房地产权利转移的;
3、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4、属Υ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六)其它情形:
总登记后颁发的权证,非国家统一标准房屋权证,可申请登记,并按原情况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