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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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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1、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哪些费用?

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2、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找谁赔偿?

答:一般是事故驾驶员,车主(包括实际车主和车辆产权人)、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赔偿多少钱?

答:要看保险公司承保的险种如何,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赔偿如下:(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全部责任,同等责任,主次责任赔偿多少?

答:一般情况下,全部责任为对方承担100%赔偿款。同等责任为50%赔偿款,主次责任,可以为70%60%等。但同时要注意各地会有具体规定,如《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机动车全部责任,承担100%赔偿款,机动车主要责任承担80%赔偿款;机动车同等责任,承担60%赔偿款;,机动车次要责任,承担40%赔偿款等。

5、农村户口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按城市标准赔偿吗/

答:我国法律已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若造成一人死亡或受伤如何赔偿,造成一名农村户口的人员死亡如何赔偿没有规定。但如何在城市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将城市视为经常居住地。同时也有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农业户口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是可以按城市标准赔偿的。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等。

死亡赔偿金的参照哪方所在地标准?

答: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均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以,每增一岁少赔偿一年,七十五岁以上,按五年计算。注意:不是参照死者居住地,也是不参照死者户籍所在地标准,而是法院,即受理本案的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计算。

打交通赔偿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一般需要如下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误工证明、物损证明、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凭证。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分割?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我国立法上发生过几次重大变化。第一次,是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根本没有这一赔偿项目;第二次,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死亡补偿费赔偿,其性质基本上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其性质没有明确,但一般认为是精神损害赔偿;第四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五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是人身损害赔偿,是物质性损失的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的家庭收入“逸失利益”的赔偿。现在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认定,应当是按照200451日生效的最新的解释认定,因此是物质性损失的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究竟赔偿的是什么?如果认定是物质性损失的赔偿,可以认定为“逸失利益”赔偿,也可以认定为是对死者的“余命”的赔偿。死亡赔偿金首先是对死者余命的赔偿,是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的侵害,使自己没有享受到应当享受的寿命,因此是余命赔偿。同时,这种余命,也是对家庭收入造成的损失。赔偿的是死者的人身利益。这种人身利益,应当归属于其近亲属,而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交通事故致残的,残疾用具费如何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解答如下:

第一,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原因分析: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除了明确残疾辅助器具费标准是普通的以外,将特殊情况下残疾辅助器具具体的费用及标准、更换周期确定权授权给了辅助器具配制机构。

那么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有哪些?根据民福函(1995)248号文,只有通过民政部门审查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技性的社会团体等才有资格从事假肢、矫形器装配业务。也就是说,从19951017日起,法院只应当采信通过民政部门资格审查的医院出具的对假肢、矫形器费用和更换周期的证明;对未通过民政部门资格审查的医院出具的对假肢、矫形器费用和更换周期的证明,因该医院超过了法定的经营范围,不应采信其证明。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如何确定?实践中通用做法是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赔偿,非常人性化,充分考虑了残疾者个体差异,使其在有生之年不致因经济原因被迫放弃使用残具,从而保证了生活质量,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    

 

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可否兼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您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并负次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您应取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双重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各地掌握政策、操作不一,所以二者兼得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可能性。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能否赔偿?

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刮、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复,有的部件如车灯、车门等更换后也可以完全恢复甚至还要增值。即使重大部件如车架、侧柱、发动机等修理,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很难确定。况且这种贬值损失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损失。

对因事故而造成汽车贬值的损失保险公司为何不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人保发〔2001302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那么,保险公司不赔是否就意味着郑某不对您的车辆贬值进行赔偿呢?不是的。车辆被撞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事故车辆的安全系数、舒适度、美观度等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这种损害所产生的损失不是以交易与否为条件,是客观存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即通常所说的交强险条款,下同)第十条第三项明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也都属于赔偿范围。因此,郑某应对您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贬值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如各地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贬值损失数额与购车时间、车价、修理部位、修理费用有关。车越新、车价越高、修理费越大、大件更换越多车辆贬值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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