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共有房产协议卖给他人,收取他人的购房款10000元。5月28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姐姐同他人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返还他人购房款10000元。?xml:namespace>
周xx和弟弟周zz姐弟俩均已成家立业,居住在父母留下的位于郧西县夹河集镇的一层四间砖混结构平房里。2007年2月11日,周xx未经弟弟周zz同意擅自做主将该房屋卖给余某,并达成口头协议,周xx将一层四间砖混结构平房作价70000元卖给余某,余某当即付定金10000元,周xx出据了定金收据。同年5月23日,双方正式签定了书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价70000元,并将2月11日所付定金10000元抵作第一期购房款,同月28日交付第二期房款50000元,同时由周xx出据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第三期购房款10000元在搬家前一次性付清。由于周xx未能出据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无法证明买卖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告合法所有,余某未再交付购房款。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由周xx返还10000元购房款。
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xx出卖的房屋系其父母亲生前所建,周xx和周zz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该房产没有分割之前,该房屋应为二人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处置除非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单方处理的行为无效。周xx在明知自己所卖的房屋系与弟弟共有的情况下,单方处置该财产,事后又没有经周zz追认,其行为侵犯了共有人的权利,其与余某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因无效协议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