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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及共有房产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加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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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件介绍】

 

陈小姐问:去年丈夫起诉我离婚,我表示同意,我们双方对房屋分割产生了争议,婚后居住的住房是我和丈夫购置的,因公公当时还没有退休,且公积金缴纳较多,所以购置房产时用公公的名义进行公积金贷款。但贷款是我和前夫归还,而且我也已经把提取的公积金用现金形式归还给了公公。现法院判决我们离婚,但是对婚房不作处理,要我们另行起诉,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离婚涉及共有房产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加入诉讼?是否应当在离婚中把我公公也加为被告呢?

 

【律师答复】

 

上海房产律师律师答复:在我们国家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之间才有权利解除婚姻,处理子女抚养权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沈律师说到“夫妻共同”,而不是“家庭共同”,在婚姻法上夫妻仅仅指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而家庭可能包括夫妻、子女、同住的父母等近亲属。所以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名下,为夫妻两人拥有的财产,家庭财产是多个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财产。所以,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离婚诉讼从诉讼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参加,如果把第三方都加入诉讼,会使得案件格外复杂,比如一个案件中既有分割财产的第三人,又有债权人,又有债务人,所以离婚诉讼中任何第三方都不能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所以沈律师认为离婚诉讼中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符合诉的要素,可以独立构成一个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20条规定,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而不能将其他家庭成员加入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中去。陈小姐的房屋根据陈小姐的说法是夫妻双方出资,但是房产上登记了第三人即公公的名称,房地产属于物权,物权对外是以登记为准的,如果陈小姐要确认公公在房产上没有权利,要另行起诉,打一次确权诉讼,或者析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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