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能够买到汽车,李某竟然伪造已去世的父亲的委托书,将属于父亲所有的房屋作用抵押,贷款3万元。李某到期不能还款后,银行要求拍卖由李某及其二兄弟、母亲共同继承的房屋。上海房产律师赵玉娟分析案情后,认为李某欠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李某用于贷款的抵押房屋合同无效。?xml:namespace>
案子详情:1999年1月15日,李某因需资金购买汽车,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3万元,李某提供了产权人为其父亲李孝,座落于街道办事处西门村的房屋作抵押。在办理抵押时,李某隐瞒李孝早于1995年病逝的真实情况,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虚编一份其父亲李孝的委托书,并由其本人与信用合作社办理填写了抵押人为李孝、房产共有的其他二兄弟及母亲书面委托及签名的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到期后,李某归还了2000年12月30日前的贷款利息。2003年8月13日,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李某发出了到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收回贷款本息。由于李某未能如期还款,农村信用合作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李某和其二兄弟、母亲共同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归还贷款本息,同时要求拍卖李孝所有的现由李某及其二兄弟、母亲共同继承的房屋,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李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抵押合同有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李某的二兄弟、母亲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李孝的妻子系其合法配偶,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1999年1月15日,李孝亲自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也需征得其妻子的书面同意才有效。何况,此时李孝已去世多年,不可能再签订抵押合同。而作为该房产的其他共有人,并没有到场签订抵押合同,更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也没有在抵押物清单上签字,一直到收到一审判决后才知道共有的房产被抵押的事,因此请求法院改判。
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却认为,上诉人在期限内不向法院提交证据,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也没有出庭质证,失去了抗辩权。
上海房产律师认为,李某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借款3万元事实,但李某在贷款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编已死亡房产所有人李孝的抵押委托书,不经房产主要产权人其母亲和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将共有房产私自用于抵押贷款,具有欺诈行为,侵犯了房屋共有人的权益,应认定房屋抵押无效,农村信用合作社未予认真审查,对此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故该房屋抵押条款元效,对上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