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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年前,王女士跟郭先生登记结婚,在1995年,郭先生在黄浦区获得了一套房子。而该屋当时登记在郭先生名下。2009年,王女士因与郭先生感情不合向法院起诉离婚,当时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知道去年,王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
庭审过程中,房子作为离婚案件财产之一的那套房子已经被丈夫卖给了他的好友。而王女士认为,两个人之间的低价交易是恶意的串通自己的利益,愤而将丈夫告上了法庭。
郭先生的辩称,房子是自己结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朋友的女儿要结婚买房,就把房子低价格转卖给了朋友。这房子跟妻子无关。
对此,法院委托估价单位对房子进行了估价,报告显示该房的价值在142万元,而郭先生的朋友买房付的85万元与估价差距甚大。
法院认为,郭先生离婚期间专卖的房子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法院判郭先生与其朋友在明知道郭先生与王女士是夫妻的情况下,两人串通低价购买房子,是恶意的破坏了王女士的利益。判郭先生将其房产收回名下,把钱款退给朋友。
以案说法
该房是在双方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所得,虽然在丈夫名下,但不能有足够的证据说明房子是个人财产,故应认为是双方共有财产。而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转卖属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法辞典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