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xml:namespace>
王小姐和金先生原来是对恋人,2006年两人和一家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总价为178万元,并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合同签订后,金先生支付了首付50万元,而且还和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128万元,金先生一直独自还贷。后来,由于两人分手,就也一直没去办产证,房屋由金先生和他的父母居住。2009年,王小姐将金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金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所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判决金先生应付给王小姐折价款若干。
【律师说法】
恋人之间为结婚而购买房产,之后因感情不合而分手,对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进而诉讼至法院,这类案件层出不穷。如果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双方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当然没有障碍。但是,往往很多人分手后并不会去办产证,因为:
第一,如果按预售合同来申请房地产登记,产证上必然要登记为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进行分割,常见的是判一方得房,一方得补偿款,但在进行更名时,双方还要交纳不菲的税费。
第二,两人感情既然不合,通常已有较多矛盾,对房产的分割很难协商一致,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两人共同去办理产权非常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双方没有取得产证,就不能对产权分割,因此驳回当事人要求分割产权的诉请。这就让当事人陷入一个怪圈:要办产证就需要双方对分割协商一致,双方要能协商一致就不会去打官司,而办不出产证又不能分割。
目前法院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开始认可对期房进行分割。由于期房还没有取得产权,所以对期房只能依据预售合同取得了的“债权”进行分割,而不是对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由于当事人恋爱关系终止,而且两人均表示不愿意一起成为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因此法院判决对“预售合同的权利”进行分割,考虑到虽然还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为了减少当事人讼累,法院结合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和使用情况,判决由一方即金先生一方继续履行预售合同。
虽然王小姐并没有付首付,也没有参与银行还贷,但是,合同毕竟是两个人一起签订的,王小姐也对房屋的取得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上海高院曾规定对恋爱期间共同购买房产并登记为共同共有,按10%-30%的比例确定未出资一方的份额。这个规定虽然并不适用于本案,因该案并未取得产证,但显然法院还是按照上海高院规定的基本精神来确定金先生对王小姐的补偿款,这是从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和公平的角度来综合考虑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