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 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因此,售后公房的同住人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转产前在公房内有常住户口;第二,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且他处无住房或他处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基于夫妻关系的法定共有和基于政策规定的同住人共有(限于按照九四方案购买的公房同住人)。
虽然交易中心不再审查同住人是否同意,但并不表明同住人没有了居住权。律师建议根据常住户口审查该房的同住人,并用书面的形式确定同住人同意出售的意思表示,以避免二手房买卖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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