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拆迁补偿款属于遗产吗? ?xml:namespace>
专家解答: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继承法》相关规定,并结合你咨询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该拆迁补偿款不属于遗产,归你、你父母和奶奶四人共同共有。
其次,你大伯和姑姑要求继承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原因分析:
根据彭惠的叙述,被拆迁的房屋性质是公有租赁房屋,承租人是彭惠的爷爷,但
爷爷已经去世。谁应该被认定为新的承租人呢?《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 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 继续承租。也就是说,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 家庭成员都可以继续承租。根据上述规定,彭惠的奶奶可以作为新的承租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 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彭惠的奶奶有权和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
说遗产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成为遗产。实践中遗产主要包括以下财产: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收入。由于被拆迁房屋是公有住房,彭惠的爷爷不是产权人,仅仅是该房屋的承租人,其对该房屋只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而无所有权,因该房屋拆迁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所以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所得不属于遗产。彭惠的大伯和姑姑认为被拆迁房屋属于遗产,其有继承权,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证据要求:
1.公有住房租赁凭证;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13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
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继承法》
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亦法》
第11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
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法律文书:
1.民事起诉状;
2.证据目录。
案件预测:
由于该补偿款属于彭惠、其父母及其奶奶四人共同共有财产,因此彭惠的大伯、姑姑执意要起诉,分割拆迁补偿款,法院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深度解答: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的产权人是国家(具体由
单位、组织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因该房屋拆迁获得的相应利益,应归房屋内实际居住使用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