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namespace>
顾老伯与老伴有三个儿子,老大是知青,一直生活在江西,老二老三都在沪先后成家。老人考虑到老大在沪没房子,决定百年后将房子留给大儿子,于是他们在居委会同志见证下立下一份遗嘱。
5年后,大儿子被查出患有不治之症,不久病逝,两位老人几年后也先后去世。之后,大儿子的儿子向两位叔叔出示遗嘱,两位叔叔拒绝,侄子将他们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两位老人所立遗嘱生效前,大儿子已经去世,且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因此该房产的分割应该适用法定继承来处理,对于法定继承部分,侄子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判决该房产由两位叔叔和侄子各继承三分之一。
【律师评析】
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立遗嘱时以及遗嘱生效时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必须是在世的人,不能是已去世的人,如果指定的人已经去世或者遗嘱生效时指定的人已经去世,这份遗嘱就无效,被指定的继承人子女也不能依据代位继承的规定请求继承。
本案中侄子可以依据代位继承规定,与两位叔叔各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
版权所有: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中国.上海-网址:www.shanghai12333.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2F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 1722 7080 ,传真:021-58770160, 邮政编码:200122 ICP备案号:沪ICP备10213835号
友情链接联系QQ(非法律咨询):14809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