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继子房产之争 ?xml:namespace>
李女士的去世给一个原本和谐的家庭带来了不小的变故。李女士这一生结过两次婚,第一次结婚的初期一切都很美好,可是结婚后,李女士一直没有怀孕,去医院检查后发现李女士不能生育,虽然李女士的丈夫朱先生并不介意,但是两人都很喜欢小孩,就决定收养一个小孩。可是幸福生活没有持续多久,因为朱先生家人的刁难,李女士就和第一任丈夫离婚了,离婚后李女士独自带着2岁多的养子生活。过了2年,李女士遇到了第二任丈夫,离异带着一个小孩的刘先生,经过一段时间的互相帮助、相处,李女士与刘先生结婚了。李女士由于自己不能生育,对养子和继子都十分疼爱,视如己出,刘先生对李女士也非常好,夫妻俩努力工作,还买了套房子,一家四口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时间过得飞快,孩子们都成家立业、生儿育女了,李女士也退休在家。虽然李女士与孩子们的幸福生活由于丈夫的病故暂时停止,但是他们还是互相扶持着度过了这一难关。李女士的最后时光也是在母慈子孝、儿孙满堂的氛围中安详地离开这个世界的。原本这一切都是这么平和,结局也算圆满,但是由于遗产中的房产分割问题,使得养子和继子之间产生了矛盾。
事情是这样的,继子的腿有点残疾,名下没有房产,养子的生活条件比继子好些,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是一起长大的,所以养子刚开始是同意继子继续住在这房子里的。继子也很感激养子把房子让给自己。可是因为养子妻子的叔叔做生意做的挺好的,准备扩大经营,养子的妻子便也想投资,就打起了这套房子的主意。养子觉得去向继子讨回房子,对继子很过意不去,但是经不住妻子一遍遍的与自己争吵,就只好硬着头皮去找继子要房子。养子认为自己与继子一样,都是再婚带过来的孩子,这房产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两人都可以继承。继子则认为养子与李女士和刘先生都没有血缘关系,李女士当初也是没有办理领养手续,他们养大养子已经是对养子最大的恩惠了,况且养子从李女士的第一任丈夫朱先生那里已经继承了一套房子,那套房产就已经不知道是怎么骗来的,现在又想要这套房子,养子这样就重复继承了,太不知足了。
问:该房产由谁继承,怎么继承?
答:该房产应该由继子和养子共同继承。因为李女士和第一任丈夫朱先生的收养和抚养,养子与他们形成了收养关系,虽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是收养事实是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前,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所以收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后来李女士与朱先生离婚了,但这并不影响收养关系的延续。因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李女士、朱先生和养子形成收养关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就依照父母子女关系处理。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李女士和朱先生离婚,养子还是李女士和朱先生的养子。养子根据李女士和朱先生的收养而继承朱先生的房产,是合法的。继承完朱先生的房产后也并不影响养子继承李女士和第二任丈夫刘先生的房产,因为李女士离婚后带着养子与刘先生结婚了,养子与刘先生形成了继父与继子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所以养子也是与继子一样继承李女士的房产。继子没有理由不让养子继承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