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刚出台,舆论惊呼会掀起离婚诉讼大战。然而半年多过去了,思明区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这种情况并没有发生。
今天是“三八”妇女节,我们特意编发思明区法院的典型案例及其解读,希望从维护女同胞权益的角度,对女性读者有所启示和帮助。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视为对子女的单方赠与
小兰是老张夫妇的独生女儿,两年前嫁了个在厦门打工的外地小伙子,小伙子没赚什么钱,所以小夫妻在外面租房住。老张心疼女儿居无定所,拿出120万元积蓄,以女儿的名义一次性付款买了一套房子。
然而去年年底,女儿女婿打官司闹离婚,女婿要求平分房产,理由是虽然房子登记在小兰名下,却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他也有一半产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小兰婚后由父亲老张出资为她购买了房产,而且产权登记在小兰名下,应当视为老张只对女儿小兰一方的赠与,这套房子应认定为小兰的个人财产。
解读
父母资助源于亲情,当做个人财产符合国情
年轻人结婚,短期内要靠自身经济收入难以负担高昂的房价。此时,父母一般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资助子女购买房屋。虽然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约定房子的归属,但实际生活中,极少有父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屋与子女的配偶无关。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
制定司法解释条款时,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曾做过民意测试,绝大部分出资的父母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一半。
这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更符合实际情况,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延伸
父母仅支付首付款,仍视为子女个人财产
然而,当父母支付了首付款,剩余的按揭贷款由子女及其配偶支付时,房产归属又该如何判断?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根据立法原意,父母支付的首付款也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赠与,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子女以这部分资金购买房产,也应当认定是个人财产。只不过以夫妻共有财产还贷情形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父母还没离婚
子女可以要求抚养费
2007年,小霞与阿明结婚后生下一个女儿,因为阿明及其父母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女儿出生后,阿明经常耍脾气跟小霞吵架。2010年元旦过后,小霞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从此,阿明撒手不管,女儿的抚养费都由小霞一人承担。女儿逐渐长大,抚养和教育成本不断增加,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小霞以女儿的名义起诉阿明,要求阿明支付已经发生的抚养费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霞和阿明的婚姻关系仍在持续,但是作为父亲的阿明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小霞有权以尚未成年的女儿名义起诉阿明主张抚养费。
解读
不论离婚与否,抚养义务都是强制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性趋于频繁,离家外出务工人员人数众多,在外务工人员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已经分居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形也不少见。此前一些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时,子女要求另外一方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抚养未成年人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法律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在需要时要求支付抚养费。
在婚姻家庭中,个体利益与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平衡,尤其是对处于相对弱势的妇女、未成年子女、老年人权益的保障,是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必要条件。
延伸
成年子女上了大学,法律不支持抚养费
上述规定的受益群体除了未成年子女,还包括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人就担心给予后者抚养费保障会助长“啃老族”的惰性,因为子女进入大学后,绝大多数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
最高院民一庭解释说,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其中有一项是“尚在校就读”,“在校就读”是指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在我国国情下,子女年满18周岁在高校就读仍无法自己养活自己,家长只要还有负担能力,就应该继续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让孩子完成学业。但是已经成年的子女,也完全可以通过助学教育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接受大学教育并完成学业。
因此,对于年满18周岁且在接受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子女,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夫妻之间借钱
离婚时也要算个明白
阿强和小丽20年前登记结婚,之后生儿育女、买车购房,阿强在外地工作挣钱,小丽则当起了全职太太。后来两人沟通越来越少,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11年10月,阿强告上法院要求离婚,除了分割房产、汽车、家电,阿强还拿出4年前小丽写下的10万元借条,说是当年小丽在外面欠了10万元,向他借钱还债的证据。现在闹离婚,这笔钱要归还。小丽承认借条属实,但是10万元资金拿去炒外汇后全都打了水漂,而且打借条时双方还是夫妻,财产都是共有财产,不就是“左口袋进右口袋”,哪里还能算得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因此,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小丽应从个人财产中拿出1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分割。
解读
顺应经济发展情况
为夫妻间借款立规矩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各种新型财产关系不断出现,经济生活愈加纷繁复杂,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家庭,也在经济形态上发生深刻变化。传统的夫妻财产共有制观念受到极大冲击,夫妻之间不仅可以约定婚后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共有财产中借款的情况。
这种借款行为如何定性?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婚姻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法院认为,考虑到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应当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建立借贷关系处分共有财产。夫妻之间通过借贷方式使部分财产转为一方个人所有,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即可以避免或缓解因双方对财产的处分不一致而影响夫妻关系,又可以使夫妻一方通过借贷方式满足个人对事业、爱好的追求,有利于松开财产关系对夫妻关系的束缚。
延伸
夫妻之间借款
不影响对外还钱
有人担心,目前夫妻以“假离婚”形式逃避债务并不少见,现在又多了一个夫妻间借款的规定,夫妻离婚诉讼中,会不会通过假的借款协议将一方财产部分或全部转移到对方名下,而损害对外债主的利益?
其实,无论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还是婚内借款协议,都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个是对内效力,也就是对夫妻双方而言,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另一个是对外效力,如果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负有债务时,除非债主知道有他们有财产约定,才对债主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承担个人债务。因此夫妻都应以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对债主清偿债务,对外的债算清了,再拿借款协议算夫妻之间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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