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 婚姻家庭纠纷经典案例 >> 文章正文
婚前共同购房离婚如何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李先生和方女士于19966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同年10月份确定恋爱关系。19973月,

双方共同购买了松江亭林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134平方米,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共同共有。购房总价为40万元,其中首付款10万元,由方女士支付1万元,李先生支付9万元。余款由双方申请贷款支付,包括商业贷款20万元,公积金贷款10万元。

 

19986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10月举行仪式,20008月生育一子。2010年,方女士以双方处事方式不一、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先生同意离婚。双方确定孩子与方女士共同生活,每月由李先生支付生活费1000元。但对于共同购买的房产价值和分割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此时的商业贷款已还清,公积金贷款还有6万元未还。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公司确定该房屋现有价值为190万元,装修价值4万元。

 

方女士诉称,该房屋虽然是婚前购买,出资比例有所不同,但争议房屋是为结婚使用,是共同购置、共同使用的,产权证上登记的也是共同共有,具有公示效力。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共同财产,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债务共同承担。

 

李先生辩称,根据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原则,男方婚前购房时出资多于方女士,分割房屋财产时应按比例进行,或者扣除各自出资后再进行分割。李先生同时要求得到房屋的所有权,并对女方进行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在婚前购房且有出资不同的情况,但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不能在分割时考虑扣除各自的出资,也不应按照出资的比例进行分割。经判决,方女士支付李先生房屋折价款95万元整,房屋归方女士所有。

 

离婚律师评案:本案主要涉及我国房屋的登记制度。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的产权证上明确为共同共有,那么原则上就是一人一半。另外,要考虑孩子应当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学习和生活居所,故房屋归女方所有的判决是比较恰当的。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