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帮助网友了解《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答网友遇到的一些困惑,上海离婚律师网杜黄海律师团队围绕“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离婚房产分割’”主题进行互动研讨会,就新《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一些热点问题和网友互动交流。
有网友提问,“我丈夫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了上海浦东新区住房一套,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证也是在婚后发的。问下,这套房子我有份吗,可以分割的财产有多少?”
上海离婚律师网首席离婚律师杜黄海说,这涉及到本次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最引人关注也是比较重要的一项规定。现在年轻人结婚,往往都要准备房子,因经济条件有限,往往是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两夫妻共同还贷。
一旦感情破裂,走到离婚这一步时,这个最现实的问题就摆在了大家面前,这套房子到底归谁?
上海离婚律师网首席离婚律师杜黄海介绍,处理这一问题,往往有几类标准:
一是看购买时间,如果购买是在婚后,则确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是看产权证登记所有权人:登记为夫妻二人共有的,则确定属于共有财产;
第三,对于婚前购买,而产权发证是在婚后,如果登记为共有的,应属共有财产。
关于夫妻婚前签订买房合同、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的情况,怎么分割,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三》,首先希望双方协商处理,找出一个符合普通百姓的处事方式。如果协商不成,产权上来说法律上判决归置在购房方。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对该房屋不享有权利。
对于房屋价值在离婚时相比购买时的增值部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按揭贷款本息占全部购房支出成本的比例,对应离婚时房价数额,得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应享有的房产增值利益,而后对半分配后即为另一方所应得到的补偿款。
也就是说,离婚时可分的共同财产部分=共同还贷部分(本金+利息)/实际需支付的总购房成本(本金+贷款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