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xml:namespace>
2009年2月,何先生与曹先生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等相关协定,约定购买曹先生位于嘉定区的一套房产。合同签订后,何先生即向曹先生支付了26万元的首付款,并依合同约定其余款项以何先生向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的形式向曹先生支付。后因为银行贷款没有获批,何先生筹款48万元去付款,曹先生却以超过履行期限为由拒不接受,并在12月底以何先生付款不及时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称如要继续履行合同,须加价12万元,否则一切免谈。何先生面对这样的情况深感无奈。考虑到如果解除双方合同会造成巨大损失。
【律师观点】
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且其根本目的是想要为房屋加价。并且认为原告迟延了几日付款,事出有因,从未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付款义务,且延迟时间很短,依据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尚未构成根本违约。在此种情况下,被告方恶意拒收,故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法院最后认定何先生与曹先生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依约履行,并且判决曹先生继续履行合同,为何先生办理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