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xml:namespace>
2009年1月,市民韩瑞在某区看上一处商品房。在与开发商谈好价钱后,签订了两份《商品房预售协议》。合同载明:双方于2009年3月3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付清银行规定的首付款。在该格式合同的最后,双方特别约定:韩瑞于2009年1月20日前支付房款的30%(含定金),于2009年3月31日前支付房款的20%。后来韩瑞依照约定,于签约当日向开发商交付合同约定的购房定金50万元。随后,她又分三次付清了合同该规定的房价50%的首付款。然而,在她的再三催促下,开发商迟迟不肯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直至7月,韩瑞得知自己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的房屋,已经被开发商高价卖给了他人。韩瑞于是到法院起诉开发商“一房二卖”,严重欺诈了消费者。
经法院审理查明,韩瑞认购的商品房,开发商于2009年12月22日与另一买主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次交易价格比与韩瑞所签的合同房价高出16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的行为属于“一房二卖”,解除2009年1月该公司与韩瑞签订的预售协议,开发商返还韩瑞已付购房款3938044元及利息,并赔偿韩瑞330万元。
【律师说法】
当前,商品房“一房二卖”合同纠纷案件日渐增多。据某区法院的统计显示,2010年,该院受理涉及商品房“一房二卖”纠纷的案件,比2009年增长69%。
律师认为,造成“一房二卖”现象增多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合同的生效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之间存在时间差,合同生效后房屋过户前,所有权仍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该时间差为“一房二卖”现象存在提供了客观条件;二是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房屋销售,为“一房二卖”现象埋下隐患;三是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或为了融资需要,不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违法卖给他人;四是一些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缺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注册资金、预售许可等把关不严,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一房二卖”现象的发生。
对此,律师建议,有关方面应当健全完善房地产出售项目的信息联网公示制度,建议房地产主管部门将房产销售的套数、楼层位置、价格、房屋买卖合同等详细情况全部予以联网公示,方便购买人及时予以查询。同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该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查和审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注册资金、预售许可、抵押登记等事项,加大对房地产企业违规销售的处罚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避免一房两证、一房两卖现象的发生。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