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xml:namespace>
卫先生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8年8月18日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协议。协议约定,房产公司将其正在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楼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卫先生,房价为16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房产公司保证房屋于2009年3月竣工,且在2010年3月底前办妥房产证。合同签订后,卫先生按约交付了一部分房款。 2009年3月份,该栋房屋竣工后,卫先生搬入居住。 2010年3月底以后,当卫先生多次催促房产公司办房产证时,房产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卫先生后经查询得知,该房产公司隐瞒了其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而预售商品房,以致现在因缺乏相关材料而根本不能办理房产证。卫先生遂向律师咨询:他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
律师分析认为,卫先生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且因缺乏相关材料而根本不能办理房产证,故卫先生可以依法要求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