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xml:namespace>
2009年1月,唐先生因看中某房产,便联系中介要求约业主吕女士签署合同。考虑到业主吕女士不在,中介便继而找到住在该房的吕小姐,系吕女士的亲妹妹,以其姐姐的名义与唐先生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业务员承诺会在事后告知吕女士并补签合同,但事实上却并未将事情告知对方。签署合同时,吕小姐签收了定金8万元并托管在中介处。两日后,不仅吕女士和小姐皆联系不上,中介多次表示会去联系业主,亦无果。
唐先生急着要求中介方找业主履行合同,于是便委托律师以卖方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卖方及中介方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首先作为房屋中介方应有义务核实房屋产权人的真伪。但在该案件中,该中介未找到真正的业主吕女士,却仍极力促成其与客户唐先生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在先,故该合同应认为无效,并需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律师还提醒广大买房租房者,鉴于房屋中介方有对业主的产权状况、处分权等相关信息负有查证的义务,所以如果明知签署合同的不是业主本人,或者虽拿着业主的身份证和房产证,但是身份证的照片跟签署合同的人相差太远的话,一定要仔细认真地查对,最好让其出具其他相关证件(如户口本、社保卡、驾驶证、护照等相关证件),以避免日后的纠纷。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鉴定及核对合同证据,判决:中介方在经纪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严重过错,中介方应返还唐先生定金8万元人名币,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该差价损失被认定为唐先生购房的预期利益损失,意在保护诚信履行合同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