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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无权收“诚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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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例简介】

 

     李先生与某房地产中介签订了《认购意向确认书》,委托其代为购买一套163万元的商品房。按照约定,李先生同时支付了3万元的“诚意金”,约定如果上家同意按照约定出售房屋,该“诚意金”将转为“定金”。但是,因为上家并不能完全按照李先生所意愿的条件出售房屋,李先生要求退回预先支付的诚意金,却遭到中介方拒绝。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中介利用“诚意金”的名义,预先收取部分佣金,原旨在于避免交易过程中因购房者反悔、上下家串通、被同行抢客等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止,以致分文无收。然而按照法律规定,购房者与中介公司只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中介公司只能收取居间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律师提醒购房者:与中介签订购房协议前,务必看清协议内容以及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中介收取“诚意金”涉嫌欺诈行为,购房者慎防“保证金”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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