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xml:namespace>
2009年5月,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买了韩女士的一套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的居住用房。因韩女士在该套房屋内有户口,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卖方需在办理出买方的房屋产证后10日内迁出户口,每逾期一日,支付总房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并留下尾款2万元。产证办出来后并办理了交房手续后,因韩女士在上海无其他住所,没有及时迁出户口,双方产生纠纷,张先生起诉到法院。
【律师看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二手房买卖因户口迁移问题而产生的纠纷。目前国家的法律政策,将房屋的权属管理和户籍管理分割开来,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后者则由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权属引起的纠纷可通过诉讼解决,但户籍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公民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可自由决定户口迁移,法院原则上是无法受理户口迁移纠纷案件的。
本案中,买方张先生比较审慎,在购房时针对户口问题做了专门的约定,不但约定尾款,还约定了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对出售方韩女士构成违约成本压力。该案经法院调解,韩女士按合同约定向张先生作出赔偿,并及时迁出户口。该案如果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对户口迁出作出明确的违约责任,那么仅仅就户口迁移问题向法院起诉,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因此,买方在买房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应该对交易房屋的户口问题进行调查,并对户口迁移责任约定较高的违约金数额。这样,即使将来发生纠纷,法院无法判决卖方迁出户口,但对合理的违约金是可以支持的;而卖方为了避免承担违约金,也会积极解决户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