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先生诉称,原、被告在交往期间,李先生为陈女士购买了一辆车并落户在陈女士名下,后双方论及婚嫁,李先生给付陈女士10001元作为彩礼,并给付被告一张内有30000元存款的工商银行卡让其消费。但事隔不久,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分手,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信用卡消费金额和彩礼费等共计128470.5元。
被告陈女士辩称,其从未收到过原告给付的彩礼,车辆系原告赠与被告的,信用卡也是原告主动让被告消费的。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就其曾给付被告彩礼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其出资购买车牌并自愿落户至被告名下和将本人银行卡给付被告消费的行为,均可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行为。故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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