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起诉与其妻李某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lO万元存款全归李某所有。离婚后,张某与李某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6月俩人又复婚,不料复婚后仅两个月,张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主张1O万元存款应分一半给张某。张某是否有权分得一半最5万元?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1》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海离婚律师:本案中,尽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1 O万元存款即从离婚时所有权已转移给李某所有,成为了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张某与李某虽然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1O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张某无权分得那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