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购买了一处二手房,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墙壁、吊顶发生大面积剥落,经检查发现是消防管道漏水所致。在物业公司检查过程中,吴女士得知,该房屋位于消防管道旁,消防水管由于压力设计问题时常发生漏水,先前房主贺先生曾多次遇到此类问题。吴女士就赔偿问题与房屋开发商协商来果,便将贺先生诉至法院,称贺先生在卖房时故意隐瞒了房屋容易被漏水侵蚀的真实信息,要求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xml:namespace>
审判
法院最终判定,贺先生在出售房屋时明知道房屋存在漏水问题,但没有向买方明示,构成故意隐瞒,因此贺先生应时吴女士的损失进行赔偿。
律师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已就房屋质量的问题明确告知买方的,卖方不承担责任。如果房屋的隐蔽瑕疵并非卖方在装潢、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此是知晓的,卖方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一些买房人在入住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被隐瞒的质量瑕疵.使请求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卖房人退还房款。那么,卖房人隐瞒事实是否导致合同必然被确认无效或是解除,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最终确认。一般情况下,解除合同通常的认定标准是一方根本违约,或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房屋根本不适宜居住,因此,如果没有达到法定解除条件或房屋质量不足以威胁居住安全,法院通常会判决卖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