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男女地位平等往往也体现在经济地位的平等上。所以任何一方在需要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时都要和对方协商。这一点体现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中就是男女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现实生活中,有些男女在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时甚至会向对方写下借条以说明情况。而当双方离婚时,该借条就成为很好的证据并在法官分割离婚财产时起到作用。本律师前些日子就处理了一起此类离婚案件。
何女士(化名,原告)与张先生(化名,被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6年,张先生的弟弟在老家结婚盖房急需资金15万元。于是张先生便和妻子协商,打算从夫妻共同存款中拿出15万元无偿赠给自己的弟弟,但被何女士拒绝。几经协商,最终张先生写内容为:“兹向何女士借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00)。借款人张先生”的借条一张,并摁手印受交给了何女士。由此,张先生获得15万元并转账给了自己的弟弟。
2014年,何女士与张先生的夫妻感情破裂,何女士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本离婚律师主张上述借款应由张先生返还给何女士。但张先生确认为这笔钱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双方都是财产的共有人,自己有权利处分财产,所以双方无法构成借贷关系。
对于张先生的答辩意见,本律师认为是不能成立的。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的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中,双方写有借条,而借款也用于个人事务,所以理应返还。
最终,法官在判决离婚的同时采纳了借条作为离婚财产证据而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要求张先生返还全部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