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无效婚姻的财产如何进行分割??xml:namespace>
答:根据《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由于婚姻无效,双方不能构成夫妻关系,只能是同居关系。对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积攒的财产而言,因二人婚姻无效,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而应该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如果能够证明两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应当按份分割,如果不能证明各自份额,则按照共同共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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