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 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经营中所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  阅读:

问:经营中所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夫妻一方在经营中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应根据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有效等以及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只要从事的是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都应当作为共同债务认定。

 

第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或禁止性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或禁止性经营活动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第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国家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一方事先并不明知,或虽事后知道但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离婚律师在线咨询 热线电话:139 1722 7080(杜律师)

 

离婚律师在线咨询 网址:hunyinfa021.com 

 

离婚律师在线咨询 律所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华南大厦701室,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上海刑事机构指南】上..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