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经营中所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xml:namespace>
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夫妻一方在经营中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应根据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有效等以及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只要从事的是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都应当作为共同债务认定。
第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或禁止性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或禁止性经营活动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第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国家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一方事先并不明知,或虽事后知道但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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