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前书写房产归属保证书,丈夫承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归妻子所有,双方协议离婚后丈夫反悔,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前书写房产归属保证是否有效??xml:namespace>
答: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前书写的房产归属保证是合法有效的。丈夫在书写保证书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书写的保证书以及做出的承诺,应视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协议离婚后,应当积极履行承诺,其反悔保证书的行为明显是不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丈夫反悔承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前妻的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对上述条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丈夫通过书写房产归属保证书,已经以合法的形式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妻子,就不能再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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